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3號
PTDV,100,重訴,53,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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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吳政儒
訴訟代理人 茅正龍
被   告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娘
兼法定代理 葉有義

被   告 葉有義
被   告 葉李壽美
被   告 汪松柏
被   告 葉釗銘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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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