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吳政儒
訴訟代理人 茅正龍
被 告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娘
兼法定代理 葉有義
人
被 告 葉有義
被 告 葉李壽美
被 告 汪松柏
被 告 葉釗銘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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