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30號
PTDV,100,訴,630,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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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鄭惠如
      鄭緯宏
被   告 鄭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299 號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840 元,並已於同年月30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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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