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28號
PTDV,100,訴,228,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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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林遠芳
被   告 王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百年度簡字第一六九九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配偶林秀蘭發生性關係,而有侵權 行為,是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損害賠償。三、查有關原告與訴外人林秀蘭是否具夫妻關係,乃為本件民事 訴訟之前提,而原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案件(假結婚),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0 年度偵字第51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刑事庭以10 0 年度簡字第1699號審理中,故就原告是否確為訴外人林秀 蘭之配偶、有無因被告與訴外人林秀蘭相姦而有損其身分上 利益等節,均需係以本院刑事庭100 年度簡字第1699號違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結果為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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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