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黃德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鴻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鄧鴻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769,000 元,應繳裁判費18,52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8,0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