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15號
PTDV,100,補,415,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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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吳恭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家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3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2,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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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