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黃耀烱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被 告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4,07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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