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常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奕偉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被 告 蕭吉峰
被 告 洪俐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82,800 元【計算式:
1,81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 元=2,182,8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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