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洪陳素晶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 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 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2.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3.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4.聲請人擔任直銷商雅歌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活動及 營業額資料,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 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 收入情形。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債務人曾達成前置協商,請釋明為何同意以分72期、年利率0% 、「第1-71期每月10日以10,000元及第72期當月10日以1,435, 610 元」之協商方案清償債務?第72期1,435,610 元之數額本 預計如何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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