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229號
PTDV,100,司聲,229,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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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張瑞恭
相 對 人 張瑞泰
      張瑞文
      朱登目
      張順德
      張順義
      張寶松
      張家勝
      張淑芬
      張文欽
      張文郎
      張美華
      張美齡
      張世鐘
      張世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朱登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瑞泰張瑞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伍仟貳佰陸拾捌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順德張順義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伍仟玖佰貳拾柒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文欽張文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貳仟陸佰叁拾肆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寶松張家勝張淑芬張美齡張世鐘張世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陸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美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玖拾叁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8 月15日,與相對人就本院99年度 訴字第516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依和解內容 所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朱登目負擔27/100,張瑞泰、張 瑞文各負擔8/100 ,張順德張順義各負擔9/100 ,張文欽張文郎各負擔4/100 ,張寶松張家勝張淑芬張美齡張世鐘張世鳴各負擔3/100 ,張美華負擔5/100 ,餘由 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 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並應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項 目│金額(新台幣)│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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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450元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3│
│ │ │50元,聲請人聲請退還2/│
│ │ │3,餘3,450元 。 │
├──────┼───────┼───────────┤
│土地複丈費 │ 1,600元 │聲請人99年10月7日繳納 │
├──────┼───────┼───────────┤
│同上 │ 6,400元 │聲請人99年10月27日繳納│
├──────┼───────┼───────────┤
│同上 │ 1,600元 │聲請人99年12月17日繳納│
├──────┼───────┼───────────┤
│同上 │ 24,000元 │聲請人100年2月22日繳納│
├──────┼───────┼───────────┤
│同上 │ 1,600元 │聲請人100年3月31日繳納│
├──────┼───────┼───────────┤
│同上 │ 13,600元 │聲請人100年4月18日繳納│
├──────┼───────┼───────────┤
│同上 │ 1,600元 │聲請人100年5月23日繳納│
├──────┼───────┼───────────┤




│同上 │ 12,000元 │聲請人100年7月19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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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65,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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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當事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新│
│ │ │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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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登目 │ 27/100 │ 17,780元 │
├──────┼──────────┼───────────┤
張瑞泰 │ 8/100 │ 5,2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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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瑞文 │ 8/100 │ 5,2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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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順德 │ 9/100 │ 5,927元 │
├──────┼──────────┼───────────┤
張順義 │ 9/100 │ 5,9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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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欽 │ 4/100 │ 2,6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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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郎 │ 4/100 │ 2,6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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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寶松 │ 3/100 │ 1,9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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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勝 │ 3/100 │ 1,976元 │
├──────┼──────────┼───────────┤
張淑芬 │ 3/100 │ 1,976元 │
├──────┼──────────┼───────────┤
張美齡 │ 3/100 │ 1,976元 │
├──────┼──────────┼───────────┤
張世鐘 │ 3/100 │ 1,9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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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世鳴 │ 3/100 │ 1,976元 │
├──────┼──────────┼───────────┤
張美華 │ 5/100 │ 3,2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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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