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316號
PTDV,100,司繼,316,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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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316號
聲 明 人 陳春香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吳平貴(男,民國○○年○ 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
海豐里海豐120 號)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明人未依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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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