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262號
PTDV,100,司繼,262,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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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62號
聲 明 人 鄭立君


法定代理人 姚滿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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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姚滿麗同意未成年人鄭立君拋棄繼承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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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