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62號聲 明 人 鄭立君法定代理人 姚滿麗 1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姚滿麗同意未成年人鄭立君拋棄繼承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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