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0年度,77號
PTDV,100,司家補,77,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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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77號
原 告 羅金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元甫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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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