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416號
PTDV,100,司促,15416,201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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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416號
債 權 人 耀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滿
債 務 人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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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