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送達代收人 李滿禎
被 告 黃慶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14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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