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216號
PTDM,100,訴,1216,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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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
撤緩偵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佳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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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