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李榮
自訴代理人 李清勇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董明正、李明杰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之代理人。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及第329 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二、查本件自訴人李榮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起 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 ,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逾期 仍不委任,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