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14號
聲 請 人 張漳學
即聲明異議人
受 刑 人 張智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4941號)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刑事訴訟法第48 4 條定有明文。是以,得為上開聲明異議之人,僅限於受刑 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聲明異議人(下稱異議人)張漳學,係受刑 人張智亮之父親,此為異議人所自承,並有其聲明異議狀可 憑,足認異議人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 配偶,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