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564號
PTDM,100,易,564,2011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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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曾伯偉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64 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伯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伯偉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 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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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