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李權晉
被 告 志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905 元,應
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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