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36號
ILDV,100,補,136,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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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謝萬省
3樓
被 告 陳振德
陳天才
陳子凱
李清池
鄭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58,000元(計算
式:原告陳報被告陳振德陳天才占用宜蘭縣羅東鎮○○段500
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500地號土地)面積100㎡×土地公告現
值29,100元/㎡+原告陳報被告陳子凱占用系爭500 地號土地面積
100 ㎡×土地公告現值29,100元/㎡+原告陳報被告李清池占用系
爭500地號土地面積100㎡×土地公告現值29,100元/㎡+原告陳報
被告陳玉麟占用系爭500地號土地面積30㎡×土地公告現值29,10
0元/㎡+原告陳報被告鄭玉麟占用宜蘭縣羅東鎮○○段484地號土
地面積50㎡×土地公告現值29,1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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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