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79號
原 告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斐卿
送達代收人 陳頤璇
40號1樓
上列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賴琦琳計至本事件起訴時(即民國一百十一月二十八日
)止,共計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賴琦琳、馬錦煌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