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424號
ILDV,100,司促,6424,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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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24號
債 權 人 吉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益


債 務 人 林煌澤即川田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貳佰陸拾肆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100年5月間陸續向債權人購買6分釘等物品
,債權人並均已交貨在案,總價加計統一發票累積共計新臺
幣73,264元,詎料債務人不為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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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峰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