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債 務 人 藍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2%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藍莉琴於094年06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65,526元整未為清
償(含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8,746元及違約金16,78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48,746元自0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