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357號
ILDV,100,司促,6357,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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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聖后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魏忠連
債 務 人 羅郁惠

陳羅過

黃永信

邱慶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捌
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羅郁惠前邀同陳羅過、黃永信邱慶衡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借款肆拾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
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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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