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4號
ILDM,100,訴,44,20111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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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黨永杰
指定辯護人 楊德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黨永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黨永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將其收押。茲查,本件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黨永杰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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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