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少連
偵字第28號、100年度偵字第251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
式審判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振維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開山刀壹支、鋁棒壹支及木棍貳支均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開山刀壹支、鋁棒壹支及木棍貳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開山刀壹支、鋁棒壹支及木棍貳支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100年6月11日晚間10時許,林俊全(現於本院審理中)之友 人遭車輛撞擊受傷,而肇事車輛卻逃離現場,林俊全即糾集 如附表一所示之吳振維等人(簡宏叡、林永川、吳國豪、林 煜庭、陳廷和、徐健嵐、王俊傑、許志豪、林凱為、陳百儘 、陳文彬、黃俊達、孔維祥、李易哲、黃瑜安、林家豪、張 佑勳、楊勝凱、陳世偉業經本院判決,林俊全、林囿里、陳 季甫、林俊成、呂明倫、游宗賢現於本院審理中)分別駕駛 自用小客車或騎乘機車自宜蘭縣宜蘭市黎霧橋下或宜蘭縣宜 蘭市員山公園出發找尋疑似肇事車輛,如附表一所示之吳振 維等人均明知聚集之目的係為尋仇,竟共同基於壅塞陸路、 恐嚇、毀損之犯意聯絡,先於市區併排繞行多時,嗣於100 年6月12日凌晨2時8分許,即將所騎乘之汽車、機車停放於 宜蘭縣員山鄉○○路○段與復興路路口之雙向道路上,人員 則朝路中央聚集,僅留下雙向車道靠近雙黃線之些許道路, 以此方式壅塞道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且於同日凌晨2時9分 許起,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攻擊遭誤認之如附表二所示陳 凱傑等6人駕駛之車輛,而以此於深夜持木棍等物封鎖道路 之加害生命、身體之方式恫嚇如附表二所示之駕駛人陳凱傑 等6人,並攻擊其所駕駛之車輛,均使陳凱傑等6人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同時致使陳凱傑等6人之車輛分別受有 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壞。嗣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並循線查訪後 ,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人亦陸續到場說明,並經警扣得陳百 儘所有之開山刀1把、簡宏叡所有之鋁棒1支及木棍2支。二、案經陳凱傑、陳春福、連書緯、朱峻德、林韋勝、賴鴻灯訴 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吳振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不諱 ,復有同案少年丁○○、林○○(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可參,並經告訴人陳凱傑、陳春福、 連書緯、朱峻德、林韋勝、賴鴻灯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甚詳 ,又有卷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2張及錄影帶擷取照片10張附 卷可稽,更有供本件恐嚇及毀損犯行所用之陳百儘所有之開 山刀1把、簡宏叡所有鋁棒1支及木棍2支扣案可證。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振維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 全罪、同法第305條恐嚇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被告與少 年丁○○、林○○就上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恐嚇罪、毀 損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恐嚇罪,為想像競合犯, 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斷。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毀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之車輛,亦為想像競 合犯,以一毀損罪論處。被告為成年人,與少年丁○○、林 ○○共同實施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 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毀損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年輕 氣盛,逞兇鬥狠,僅因細故,即糾眾滋事,妨害公眾用路安 全,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又任意毀損無辜用路人之車輛財物 ,造成駕駛人恐慌,對被害人所生之損害非輕、並參與情狀 係持石塊攻擊被害人車輛,危害程度較高,並犯罪後尚能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開山刀1支 為共犯陳百儘所有、扣案之鋁棒1支及木棍2支為共犯簡宏叡 所有,均為供本件恐嚇及毀損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305條、第354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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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使用之交通│行為人及出發地點 │攜帶之工具 │分工事項 │
│號│工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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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車牌號碼43│由林俊全駕車搭載林囿里│林俊全攜帶石│攻擊告訴人│
│ │77-YR號自 │,自宜蘭縣宜蘭市黎霧橋│頭數顆,林囿│陳凱傑等六│
│ │用小客車 │下出發 │里攜帶制式手│人之車隊 │
│ │ │ │手槍與子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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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車牌號碼00│由陳世偉駕車搭載林永川│無 │在場助勢 │
│ │51-GX號自 │,自宜蘭縣宜蘭市黎霧橋│ │ │
│ │用小客車 │下出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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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車牌號碼82│由呂明倫駕車搭載游宗賢│呂明倫攜帶木│攻擊告訴人│
│ │82-B3號自 │,自宜蘭縣員山鄉員山公│棍、游宗賢於│陳凱傑等六│
│ │用小客車 │園出發前往現場 │現場撿拾石頭│人之車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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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車牌號碼06│由簡宏叡駕車自宜蘭縣宜│簡宏叡攜帶木│在場助勢 │
│ │37-B3號自 │蘭市黎霧橋下出發 │棍 │ │
│ │用小客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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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車牌號碼99│由陳季甫駕車自宜蘭縣員│無 │在場助勢 │
│ │66-B3號自 │山鄉員山公園出發前往現│ │ │
│ │用小客車 │場 │ │ │
├─┼─────┼───────────┼──────┼─────┤
│6 │車牌號碼35│由張佑勳騎車搭載楊勝凱│楊勝凱攜帶木│攻擊告訴人│
│ │6-DAP號重 │,自宜蘭縣員山鄉員山公│棍及於現場撿│陳凱傑等六│
│ │型機車 │園出發前往現場 │拾石塊 │人之車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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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車牌號碼77│由少年丁○○騎車搭載少│少年丁○○攜│在場助勢 │
│ │1-EYS號重 │年林○○,自宜蘭縣宜蘭│帶木棍 │ │
│ │型機車 │市黎霧橋下出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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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車牌號碼33│由林家豪騎車搭載許世豪│許志豪攜帶木│在場助勢 │
│ │6-EYU號重 │,自宜蘭縣宜蘭市黎霧橋│棍 │ │
│ │型機車 │下出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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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車牌號碼5G│由黃瑜安騎車搭載李易哲│黃瑜安於現場│攻擊告訴人│
│ │A-983號重 │,自宜蘭縣宜蘭市黎霧橋│撿拾木棍,李│陳凱傑等六│
│ │型機車 │下出發 │易哲於現場撿│人之車隊 │
│ │ │ │拾椅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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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車牌號碼98│由陳文彬騎車搭載吳國豪│吳國豪攜帶不│攻擊告訴人│
│ │6-KDL號重 │,自宜蘭縣宜蘭市黎霧橋│具殺傷力之空│陳凱傑等六│
│ │型機車 │下出發 │氣槍一把及鋼│人之車隊 │
│ │ │ │珠數顆,陳文│ │
│ │ │ │彬攜帶木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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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車牌號碼22│由林煜庭騎車搭載被告吳│林煜庭、吳振│攻擊告訴人│
│ │7-CFW號重 │振維,自宜蘭縣宜蘭市黎│維均於現場撿│陳凱傑等六│
│ │型機車 │霧橋下出發 │拾石塊 │人之車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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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車牌號碼30│由陳廷和騎車搭載林俊成│陳廷和、林俊│攻擊告訴人│
│ │6-CFT號重 │,自宜蘭縣宜蘭市黎霧橋│成均於現場撿│陳凱傑等六│
│ │型機車 │下出發 │拾石塊 │人之車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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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車牌號碼EX│由陳百儘騎車搭載林凱為│陳百儘攜帶非│在場助勢 │
│ │T-603號重 │,自宜蘭縣宜蘭市黎霧橋│屬槍砲彈藥刀│ │
│ │型機車 │下出發 │械管制條例列│ │
│ │ │ │管之刀械一把│ │
│ │ │ │、林凱為攜帶│ │
│ │ │ │木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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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車牌號碼68│由黃俊達騎車搭載孔維祥│無 │在場助勢 │
│ │9-EYS號重 │,自宜蘭縣宜蘭市黎霧橋│ │ │
│ │型機車 │下出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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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車牌號碼61│由徐健嵐駕車搭載王俊傑│無 │在場助勢 │
│ │15-VP號自 │,自宜蘭縣宜蘭市黎霧橋│ │ │
│ │用小客車 │下出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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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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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駕駛人 │車 牌 號 碼│車 輛 損 壞 狀 況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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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凱傑 │5525-YR │左右駕駛座車門遭鋼珠彈攻│
│ │ │ │擊而凹陷、車身遭木棍敲擊│
│ │ │ │,駕駛座玻璃破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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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春福 │5680-ER │副駕駛座車門遭棒球棍攻擊│
│ │ │ │凹陷二處、駕駛座車門遭鋼│
│ │ │ │珠彈攻擊凹陷1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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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連書緯 │7790-EL │駕駛座車門遭鋼珠但攻擊而│
│ │ │ │凹陷、右後方車門遭棍棒及│
│ │ │ │鋼珠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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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朱峻德 │3515-UZ │引擎室右側槍擊彈孔1處、 │
│ │ │ │副駕駛座上方槍擊彈孔1處 │
│ │ │ │、後門貫穿彈孔1處、副駕 │
│ │ │ │駛座右側A柱遭木棍攻擊、│
│ │ │ │駕駛座遭木棍攻擊、後門遭│
│ │ │ │敲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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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韋勝 │0232-YA │左駕駛座玻璃及車門遭鋼珠│
│ │ │ │攻擊、左後車窗玻璃遭木棍│
│ │ │ │敲碎、後尾門遭打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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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賴鴻灯 │8079-YR │副駕駛座車門及前葉子板凹│
│ │ │ │陷、左後車門玻璃與板金破│
│ │ │ │洞凹痕、內飾版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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