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29號
ILDM,100,聲,729,201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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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洺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洺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藍洺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 度易字第335號、第211號、第332號、100年度訴字第204號 、第282號、第32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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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