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禹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525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禹堯於民國99年8月底某日登錄網際 網路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聯絡後,經該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告知交付帳戶供使用可取得每一帳戶新台 幣(下同)2,000元之款項,被告預見將帳戶提款卡連同密 碼交付予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使用,足供該人作為詐騙財 物匯款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99年9月初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大潤發將申辦之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戶、渣打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及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之 提款卡及存摺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被告並 將提款卡密碼於電話中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遂匯款1萬元與被告,該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進而將被告上揭帳戶告知林李憶、尤琮 暉、楊順貴、邱奕哲及朱芳一所屬之「王哥」等人之詐騙集 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後即撥打電話詐騙附表所 示周裕齊匯款(詳細匯款情形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云云。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禹堯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並已於100年10月12日確定,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100年度偵緝字第5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刑事書 記官辦案紀錄簿、送達證書可稽,是被告被訴幫助詐欺犯行 ,曾經判決確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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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遭騙過程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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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裕齊│99年9月 │葉禹堯 │2萬9,995元│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9 │
│ │ │11日下午│合作金庫│ │月11日下午3時2分,假│
│ │ │3時57分 │銀行 │ │冒薰衣草花店人員去電│
│ │ │ │00000000│ │,詐稱網路購物付款設│
│ │ │ │55508號 │ │定錯誤,未取消即將按│
│ │ │ │帳戶 │ │月扣款,並稱將會有金│
│ │ ├────┼────┼─────┤融機構人員協助取消,│
│ │ │99年9月 │李金章 │2萬9,995元│並由另名成員去電假稱│
│ │ │11日晚間│萬泰商業│ │為中國信託銀行人員,│
│ │ │7時44分 │銀行 │ │要求周裕齊前往操作以│
│ │ │ │00000000│ │取消扣款,周裕齊因而│
│ │ │ │7805號帳│ │陷於錯誤,先後匯款兩│
│ │ │ │戶 │ │次至其指定帳戶內,遭│
│ │ │ │ │ │詐欺損失59,9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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