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上 訴 人 張慧君 陳金發 張慧豐 林徐美珠 陳江素嬌 胡延年 張振賢 陳錦滄 洪建裕被 上訴 人 王金良 王阿屘 康文宗 林國政 王進財 王闕查某 王世琦 黃英豪 廖王素雲 王新發 吳盧清玉 楊盧雀 盧秀卿 盧姿含 盧沂培 盧沂郁 盧錦霞 盧錦鸞 盧秀琴 盧建彰 盧建福 盧卓秀娥 盧琴鈴 盧伯承 盧淑珠 林徐麗娥 王徐胡碧 郭崇宏 王俊輝 王黃金 王明勳 王武雄 盧葉美惠 王麗惠 林國雄 林國治 林麗華 陳林麗美 林麗香 王周玲霞 黃立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伍萬捌仟陸佰零捌元〔計算式:369 (土地面積)×28,720(申報地價)×6 ﹪(年息)×10(存續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參照)=6,358,6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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