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281號
SLDV,99,訴,1281,201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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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黃致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昌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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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