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代 理 人 吳芷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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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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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瑞士法郎CHF)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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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175元 │234550 │98年4月30日 │
│ │務所 王富民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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