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14號
SLDV,100,重訴,414,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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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原   告 溫舜億
被   告 黃鴻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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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