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蔡李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錦雲、吳岳科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