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08號
SLDV,100,補,908,201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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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張紋琦
潘意佳
張祈恩
追加原告 潘政廣
訴訟代理人 張紋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生妹張宗旭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不得在門牌號碼為
臺北市○○區○○路15號1 樓及地下室有製造噪音、喧嘩或其他
妨害居住安寧之行為,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另訴
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二者合計應徵新臺幣陸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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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