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73號
SLDV,100,補,873,201111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陳坤明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
被 告 魏淑絨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原告之陳報及所提出之參考資料,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28 萬6,585 元(原告提出本院民國100 年9 月
19 日 士院景100 司執簡字第18148 號執行命令,陳明以鄰近房
屋拍定價格換算後,該區域交易價額每平方公尺為2 萬7,497 元
,原告起訴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房屋面積為46.79 平方公尺,
27,497×46.79 =1,286,58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3,7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