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71號
SLDV,100,補,871,20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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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吳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
僱傭關係,係屬財產權之範疇,是原告提起本訴應認係因財產權
涉訟。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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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