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林龍賢
兼訴訟代理人 許如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聿均、林長惠及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玖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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