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13號
SLDV,100,補,813,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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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許海祥
被 告 許海洋
許世宏

江美霞
許智均
許春慧
許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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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