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684號
SLDV,100,補,684,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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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學緯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學維


之1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名傳播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捌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捌佰玖拾叁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萬零叁
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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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緯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