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0年度,5號
SLDV,100,破,5,201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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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蘇益生(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何娜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廖健男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街一段六六號三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七法庭召開(臺北市內湖區○○○路○ 段91號)。
理 由
一、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於 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 振,經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復 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187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就任 後,依法檢查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發現匯豐 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00 年3 月31日止,共積欠債權 人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18,882,932元,惟匯豐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之資產,僅有現金1,892,970 元,顯不足以清償其 債務,為此檢具債務明細表、債權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陳報債權之證明書,聲請宣告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 司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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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益生(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