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188號
SLDV,100,婚,188,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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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88號
原   告 林金標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被   告 周莉明
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 年12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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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