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朱正明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朱正明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朱正明(男、民國9 年10月3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149 號、民國100 年7 月3 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朱正明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 年2 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朱正明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朱正明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 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 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 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朱正明(男、民國9 年10月3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 ○○區○○路149 號)於民國100 年7 月3 日於台北市○○ 區○○路149 號住處死亡,並遺有公教退休金存款。惟被繼 承人朱正明之配偶已歿,又查無子女及其他親屬,其繼承人 處於有無不明之狀態,復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 人為檢察官,爰聲請鈞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 謄本、死亡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臺灣銀行總歸戶查詢(均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 年度民參字第24號偵查卷宗內)等件為證。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前揭事證 為憑,依上開證據所示,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朱正明 遺有財產,惟有無繼承人不明,且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 人,聲請人依法得為本件聲請,本案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必 要。本院考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國家財政之法定機關 ,確實具有相當之公信力,且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公示催告程 序後無人承認繼承,依法即歸屬國庫,而本院函詢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對聲請人聲請選任其為遺產管理人
乙事具體表示意見,該處回復請職權卓處,有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100 年10月24日台財產北接字第100002 8773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因認以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 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朱正明之遺產管理人為適妥,並依法 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