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0年度,115號
SLDV,100,司財管,115,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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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

法定代理人 雷台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座落於新北市三芝區新庄里新庄子48號之
8 房屋屬被繼承人祁方斌名下財產,並提出相關文件(如最新登
記謄本、稅籍資料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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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