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賴素嬌
聲 請 人 楊博閔
楊淨伃
楊欣穎
楊艾樺
前列四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江淑娟
人
前列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維信
相 對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聖原
相 對 人 陳怡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賴素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楊博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楊淨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楊欣穎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楊艾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江淑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2年度醫字第7 號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醫字第4 號、97年度醫上更㈠字第1 號、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885號及100 年度台上字第69 5 號判決確定,其中聲請人賴素嬌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賴
素嬌負擔68% ,其餘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楊博閔之訴訟費 用應由聲請人楊榑閔負擔53% ,餘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楊 淨伃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楊淨伃負擔56% ,餘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人楊欣穎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楊欣穎負擔51% ,餘由 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楊艾樺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楊艾樺負擔 48% ,餘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江淑娟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 江淑娟負擔57% ,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0年度司聲字第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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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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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64,039元 │ │
│ 一 ├─────────┼────────────┼────────┤
│ │送達郵費 │ 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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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88,076元 │ │
│ 二 ├─────────┼────────────┼────────┤
│ │擴張起訴之裁判費用│ 118,94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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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88,075元 │ │
│ 三 ├─────────┼────────────┼────────┤
│ │律師酬金 │ 30,000元 │最高法院100 年度│
│ │ │ │台聲字第778 號裁│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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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389,98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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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第一、二、三審裁判費用:64039+88076+88075+510+340=241040元 │
│擴張起訴之裁判費用、律師酬金:118949+30000=148949元 │
│備註:1.各聲請人請求給付之金額不同,應給付之訴訟費用依其請求金額比例計│
│ 算。 │
│ 2.擴張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均為140 萬元,另第三審之律師酬金非依各│
│ 聲請人人數計算,而係聲請人全體第三審之律師酬金。兩部分金額合併│
│ 計算再除以聲請人人數。 │
│ │
│ (一)賴素嬌預繳之訴訟費用: │
│ [241040 ×(368635(賴素嬌請求給付之金額)/0000000(全體請求給付之金│
│ 額))+(148949/6)]=40088元 │
│ 賴素嬌應負擔部分:40088×68%=27260元 │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00000-00000=12828元 │
│ (二)楊博閔預繳之訴訟費用 │
│ [241040 ×(879134(楊博閔請求給付之金額)/0000000(全體請求給付額))+│
│ (148949/6)]=61224元 │
│ 楊博閔應負擔部分:61224 ×53%=32449元 │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00000-00000=28775元 │
│ (三)楊淨伃預繳之訴訟費用: │
│ [241040 ×(744036(楊淨伃請求給付之金額)/0000000(全體請求給付之金│
│ 額))+(148949/6)]=55630元 │
│ 楊淨伃應負擔部分:55630×56%=31153元 │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00000-00000=24477元 │
│ (四)楊欣穎預繳之訴訟費用 │
│ [241040 ×(962620(楊欣穎請求給付之金額)/0000000(全體請求給付額))+│
│ (148949/6)]=64680元 │
│ 楊欣穎應負擔部分:64680×51%=32987元 │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00000-00000=31693元 │
│ (五)楊艾樺預繳之訴訟費用: │
│ [241040 ×(0000000( 楊艾樺請求給付之金額)/0000000(全體請求給付之│
│ 金額))+(148949/6)]=69517元 │
│ 楊艾樺應負擔部分:69517×48%=33368元 │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00000-00000=36149元 │
│ (六)江淑娟預繳之訴訟費用 │
│ [241040 ×(0000000( 江淑娟請求給付之金額)/0000000(全體請求給付額 │
│ ))+ (148949/6)]=98850元 │
│ 江淑娟應負擔部分:98850×57%=56345元 │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00000-00000=425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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