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407號
SLDV,100,司聲,407,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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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相 對 人 劉瑞枝
      鄧劉華容
      鄧宏大
      鄧質文
      買春菊
      郭文斌
      劉培嗣
      劉培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培嗣劉培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瑞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鄧劉華容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鄧宏大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鄧質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買春菊郭文斌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買春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瑞枝鄧劉華容鄧質文劉培穎劉培嗣鄧宏大買春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 ,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 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24 號主文第15項判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劉培嗣劉培穎 負擔10%、相對人即被告劉瑞枝負擔18%、相對人即被告鄧 劉華容負擔17%、相對人即被告鄧宏大負擔6 %、相對人即 被告鄧質文負擔35%、相對人即被告買春菊郭文斌連帶負 擔2 %、相對人即被告買春菊負擔1 %,餘由聲請人即原告 負擔;相對人等不服提起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 字第794 號主文第2 項判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上訴人劉培 嗣、劉培穎負擔10%,相對人即上訴人劉瑞枝負擔18%,相 對人即上訴人鄧劉華容負擔17%,相對人即上訴人鄧宏大負 擔16%,相對人即上訴人鄧質文負擔35%,相對人即上訴人 買春菊郭文斌連帶負擔3 %,餘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買春菊 負擔;相對人劉瑞枝鄧劉華容鄧質文劉培穎劉培嗣鄧宏大買春菊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 字第821 號判決,其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上訴人劉 瑞枝、鄧劉華容鄧質文劉培穎劉培嗣鄧宏大、買春 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於裁判前 命其於7 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 ,爰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 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表:100年度司聲字第407號﹙僅確定聲請人一造之費用額﹚┌───┬─────────┬────────────┬────────┐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裁判費用 │ 43,372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一 ├─────────┼────────────┼────────┤
│ │鑑定費用 │ 64,6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 三 │律師酬金 │ 20,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最│
│ │ │ │高法院100 年度台│
│ │ │ │聲字第763 號裁定│
│ │ │ │核定。 │
├───┴─────────┼────────────┼────────┤
│ 聲請人預繳總計 │ 127,972元 │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繳總計:107,972元 │
│ ⑴相對人即被告劉培嗣劉培穎負擔10%:10,797元﹙107,972 元×10% │
│ =10,797 元﹚。 │
│ ⑵相對人即被告劉瑞枝負擔18%:19,435元﹙107,972 元×18%=19,435 元│
│ ﹚。 │
│ ⑶相對人即被告鄧劉華容負擔17%:18,355元﹙107,972 元×17%=18,355 │
│ 元﹚。 │
│ ⑷相對人即被告鄧宏大負擔16%:17,276元﹙107,972 元×16%=17,276 元│
│ ﹚。 │
│ ⑸相對人即被告鄧質文負擔35%:37,790元﹙107,972 元×35%=37,790 元│
│ ﹚。 │
│ ⑹相對人即被告買春菊郭文斌連帶負擔2 %:2,159 元﹙107,972 元×2 │
│ %= 2,159 元﹚。 │
│ ⑺相對人即被告買春菊負擔1 %:1,080元﹙107,972 元×1%=1,080元﹚。│
│﹙二﹚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上訴人劉瑞枝鄧劉華容鄧質文劉培穎、│
劉培嗣鄧宏大買春菊負擔:聲請人之律師酬金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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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