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7344號
SLDV,100,司票,7344,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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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344號
聲 請 人 周粉即指愛漂亮精品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陳怡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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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