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7069號
SLDV,100,司票,7069,20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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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069號
聲 請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光敬和
相 對 人 飛翔物流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雅雯

相 對 人 吳盈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叁佰捌拾元,其中之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9年6 月1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1 1,380 元,到期日民國99年6 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326,715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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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翔物流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