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6857號
SLDV,100,司票,6857,201111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857號
聲 請 人 明燦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豐
相 對 人 沈瑞庭
相 對 人 興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閔茹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 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5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6857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98年11月26日 │169,908元 │95,658元 │98年12月16日 │98年12月16日 │
├─┼─────────┼─────────┼─────────┼───────────┼───────────┤
│2 │98年11月26日 │377,680元 │377,680元 │99年1月16日 │99年1月16日 │
├─┼─────────┼─────────┼─────────┼───────────┼───────────┤
│3 │98年11月26日 │377,680元 │377,680元 │99年2月16日 │99年2月16日 │
├─┼─────────┼─────────┼─────────┼───────────┼───────────┤




│4 │98年11月26日 │377,680元 │377,680元 │99年3月16日 │99年3月16日 │
├─┼─────────┼─────────┼─────────┼───────────┼───────────┤
│5 │98年11月26日 │377,680元 │377,680元 │99年4月16日 │99年4月16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興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燦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