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大臺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相 對 人 黃柔芳
謝秉洋
謝宗祐即謝允傑
謝秉宬即謝允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謝水金於民國 87 年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 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2 月23日起至117 年2 月22日止,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87年2 月25日 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謝水金於91年3 月 8 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 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 約金。詎案外人即被繼承人謝水金於92年1 月24日死亡,相 對人等依法繼承其權利義務﹙包含本借款債務﹚,並於92年 2 月19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移轉登記在案,惟上 開借款自100 年5 月8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發函催 告,相對人等仍不履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 據、交易表影本、催告書及函件執據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汐止區 │大同 │ │714 │建│1864.17 │139/1000│黃柔芳、謝秉洋│
│ │ │ │ │ │ │ │ │0 │、謝宗祐即謝允│
│ │ │ │ │ │ │ │ │ │傑、謝秉宬即謝│
│ │ │ │ │ │ │ │ │ │允文各1/4 。 │
├─┴───┴────┴───┴───┴───────┴─┴────┴────┴───────┤
│重測前地號:新北市汐止區○○○段樟樹灣小段507-57地號 │
├─┬───┬────┬───┬───┬───────┬─┬────┬────┬───────┤
│2│新北市│汐止區 │大同 │ │714-1 │建│1.54 │139/1000│黃柔芳、謝秉洋│
│ │ │ │ │ │ │ │ │0 │、謝宗祐即謝允│
│ │ │ │ │ │ │ │ │ │傑、謝秉宬即謝│
│ │ │ │ │ │ │ │ │ │允文各1/4 。 │
├─┴───┴────┴───┴───┴───────┴─┴────┴────┴───────┤
│分割自:新北市○○區○○段714地號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考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 │
├─┼──┼──────┼──────┼──────┼───────┼─────┼──┼───┤
│1│2002│台北市○○路│新北市汐止區│鋼筋混凝土造│4 層:77.97 │陽台:9.22│全部│黃柔芳│
│ │ │3 段329 巷10│大同714地號 │5 層樓房 │合計:77.97 │ │ │、謝秉│
│ │ │弄9 號 │ │ │ │ │ │洋、謝│
│ │ │ │ │ │ │ │ │宗祐即│
│ │ │ │ │ │ │ │ │謝允傑│
│ │ │ │ │ │ │ │ │、謝秉│
│ │ │ │ │ │ │ │ │宬即謝│
│ │ │ │ │ │ │ │ │允文各│
│ │ │ │ │ │ │ │ │1/4 。│
├─┴──┴──────┴──────┴──────┴───────┴─────┴──┴───┤
│重測前:新北市汐止業樟樹灣段樟樹灣小段674建號 │
│共有部分:大同段2065建號,446.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75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