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葉牡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恩得利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葉牡丹為恩得利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恩得利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恩得利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 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 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賸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 書、就任同意書影本各一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為此依前揭 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葉牡丹為如附件所示各項 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核聲請人係恩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已依法聲報清 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100 年度司司字第116 號 ),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葉牡丹為恩得利股份 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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